中世紀的歐洲,尤其是處於11世紀到15世紀的歐洲,軍事衝突是當時政治的重要組成之一。不管是知名的十字軍東征還是封建制度之中領主的私戰,甚至是國王和國王之間的大規模戰爭(英法百年戰爭),這些都是頻繁發生。而戰爭需要巨量的財政支出,但是受限於古代落後的行政運轉效率和體系,還有薄弱的中世紀中央集權,這些都是中世紀國王遇到的阻礙。
那麼中世紀的國王如何籌集戰爭資金呢?
一、傳統封建義務與兵役制度
(一)封臣提供的軍事服務
比如中世紀早期階段,封建制度是一個國家的核心制度,根據契約,國王授予大貴族土地,大貴族授予次級封臣土地,封臣對於封君在戰時需要提供相應的騎士和士兵,並且需要提供武器、馬匹和糧草。
這種「以地換兵」的契約在理論上免去了君主的巨額財政開支,因為很多軍餉都是封臣來自給自足。
(二)兵役替代金
而隨著戰爭形態開始變化和貨幣體系開始出現,許多封臣開始喜歡繳納「盾牌錢」來替代去提供騎士和士兵這類兵力和糧草。
國王也會利用這些「盾牌錢」去僱傭職業士兵來增強自己的軍隊戰鬥力,例如英格蘭的亨利二世開始使用此制度,並成為了英格蘭王室當時的重要財政收入。
二、常規與非常規稅收
(一)封建性收入
國王作為中世界歐洲封建制度之中等級最高的身份,會有許多額外的固定的封建收入。
其中比較大的收入:
- 地租:來自王室自己管轄的自營地的農業產出和租金;
- 司法罰金:通過王室法庭來獲得額外的罰款收入;
- 繼承金與監護權收益:貴族繼承人在即位之時也需要給國王繳納很多的費用,而如果貴族是未成年,那麼他的地產會給國王來代為管轄,且收益歸王室所占;
- 鑄幣利潤:通過控制鑄幣權來直接獲取差價收益。
(二)特別戰爭稅
當國王的常規收入不足以來支撐大規模的戰爭之時,君主也會變著法去徵收所謂臨時性戰爭稅。
其中有:
- 丹麥金:一開始的意義是向維京人來支付贖金,但是逐漸變為土地稅,並普遍沿用,在諾曼征服之後仍繼續沿用;
- 十一稅/十三稅:在教會支持下對於教士財產來徵收特別的稅,尤其是十字軍東征的時候這個稅普遍使用;
- 動產稅:這個稅面向市民和自由民,對其牲畜和商品來進行收稅,此稅需要議會或者等級會議來進行批准,例如英國議會、法國三級會議。
但不是說這些上述的收稅,國王想如何就如何,需要獲得地方貴族或者市民的同意,不然內部就會開始不穩定,比如1215年的《大憲章》就是限制了英國國王隨意徵稅的行為。
三、借貸與金融手段
(一)向猶太放貸者借款
當時猶太人是中世紀歐洲的主要信貸提供人群,比如英王亨利二世、理查一世、約翰王皆是依賴猶太的金融融資,但是封建制度下這類關係具有不平等且剝削性:
- 猶太人被允許放貸,但是需要給王室繳納高額的所謂的「保護費」;
- 國王也可以有權利沒收猶太人的財產,甚至是用「欠稅」的理由來驅逐猶太人,比如1290年愛德華一世驅逐英格蘭地區所有的猶太人群。
這種關係也其實就是拿猶太人當作肥羊,從「圈養—榨取—拋棄」來變相掠奪。
(二)向義大利銀行家借款
到了13世紀之後,隨著倫巴底和佛羅倫斯銀行家在歐洲地區開始拓展,君主也開始轉向更加專業的全球金融體系,例如愛德華三世在百年戰爭的初期就是大量舉債(通過義大利銀行),但是違約導致多家銀行直接破產,也凸顯了早期銀行的高風險,債務人如果實力強大,極有可能收不回本金,何談利息。
(三)抵押王室資產與特權
國王會透過未來的稅收和關稅甚至是王室自己的領地來作為擔保進行借貸。
四、資產處置與強制徵用
(一)出售王室土地與特權
為了快速籌集戰爭的資金,君主會出售部分自己的領地(城堡、森林)這類的使用權或者城市特許狀。比如理查一世曾說過如果能找到買主,連倫敦也可以出售,這個雖然說法誇張,但是也反映了這個領地使用權來出售籌集資金的行為是一種現實中存在的措施。
(二)掠奪與沒收
- 此舉主要對象就是猶太人,和上面我提到過的一樣,開始系統性來掠奪猶太族群的財富;
- 次要對象就是教會,在教會權力和王室權力衝突時候(如約翰王與教皇英諾森三世之爭),國王也可以沒收主教區的財政收入為己用的;
- 再次要的對象就是政敵:國王宣布某一個政敵貴族背叛行為,然後沒收他的所有財富。
五、利用教會與宗教動員
(一)十字軍稅
教皇會授權君主來向全體的基督教信徒收取「十字軍什一稅」,用來作為聖地戰爭,這個稅收具有神聖合法性,徵收阻力小。
(二)教會捐贈與貸款
主教以及修道院這類教會機構也經常會用「護教」的名義給王室提供無息和低息的貸款,尤其是百年戰爭之中這些情況挺多。
六、發展商業與關稅收入
(一)提升王室領地經濟產出
王室也會透過改善基礎設施,比如修路和建港使得市集貿易增加,刺激王室直轄的城市經濟繁榮,也會自此開始收取市場稅和過路費這些額外稅收。
(二)關稅制度化
從13世紀開始,英國就開始建立起來系統的進出口關稅體系,比如噸稅以及磅稅。而羊毛作為出口商品,它所產生的關稅同樣是王室穩定的財政收入之一。在愛德華三世在位時間段,其關稅收入占到總財政收入的接近一半。
七、制度創新:議會與財政授權
而制度的創新也是君王斂財的來源,其中列舉英國,在戰爭開支中推動了議會制度發展,君王為什麼得到全國性徵稅許可,不得不每隔一段時期就召開議會,和貴族、教士、市民代表來協商。
這個過程中雖然王權被限制,但是卻形成了可持續的財政來源,直到14世紀的時候,沒有經過議會批准已經沒有可能擅自徵稅了,也就標誌了財政體制向近代開始轉型。
中世紀的國王如何籌集戰爭資金結語
從上面的說的你也能看出,君王為了戰爭去籌備資金的方法太多了,既有穩定的徵稅管道,也有臨時性的徵稅方法。
主要包括:
- 封建義務徵稅;
- 貨幣稅收;
- 掠奪性榨取;
- 制度化借貸;
- 宗教動員;
- 商業開發。
這些方法都是支撐頻繁的戰爭的資金來源,也是中世紀歐洲的制度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