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在中世紀歐洲的政治權利有多大?具體包括哪些?

· 世界歷史政治解讀

中世紀歐洲最具有話題性的角色之一就是教皇了,他是天主教會最高權力的領袖,也在多個王國之中具備一定的政治權力。

教皇的影響力滲透到了世俗君主的各個方面,教皇和世俗君主相互抗衡,彼此有勝負,形成了「神權——王權」雙元的中世紀歐洲政治格局。

對於教皇和國王哪個權力大感興趣的,可以看看此篇:【在中世紀歐洲,教皇和皇帝之間的權力哪一個更大呢?】。

那麼接下來就著重寫教皇擁有什麼政治權力了。

教皇政治權力一:教皇有授予君主合法性的權力

教皇可以通過加冕這類神聖儀式賦予世俗統治者(也就是國王或者帝王)神聖合法性。

比較著名的就是公元800年教皇利奧三世給查理曼大帝加冕,查理曼也就此被稱之為「羅馬人的皇帝」,而利奧三世為其加冕,不僅重建了西羅馬帝國的往日權威,也確立了教皇對於王權具有授予和廢黜的默認權力。

利奧三世之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即位一般都需要經過當時教皇的允許和認可,雖然皇帝和教皇在敘任權方面會有鬥爭(比如11世紀的格列高利七世和亨利四世的敘任權之爭),但不可否認一點就是教皇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君主的即位以及統治穩定性。

教皇政治權力二:參與國際事務並進行評判和調停

中世紀歐洲大多數時候沒有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勢力,一般都是散裝狀態,而當兩個勢力之間發生了衝突之後,教皇會充當兩方的仲裁者。

比如12世紀教皇亞歷山大三世曾經調解了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和教皇屬下的托馬斯·貝克特的衝突;13世紀教皇英諾森三世介入法蘭西和英格蘭對於領土之間的衝突。

教皇宗教地位的崇高給他帶來了超越國家的政治干涉權力,能夠用「基督和平」的名義來對於兩國之間的衝突要求停戰或者促進兩者的和約,尤其是在十字軍東征時期,教皇在外交方面一般都處於主導地位。

對於十字軍東征感興趣的,可以看看這篇:【十字軍東征對中世紀歐洲產生了哪些影響?】。

教皇政治權力三:教會法體系的成熟和司法獨立

教皇作為教會法(Canon Law)的最高立法者和擁有最終解釋權的法官。

從格拉提安的《教會法彙要》(Decretum Gratiani, 約1140年)頒布以來,教廷已經開始逐步建立起了一個覆蓋婚姻、繼承、異端審判、教士紀律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規範體系。

教皇可以發布教令(decretals)從而直接干預地方的司法運行,並設置獨立於世俗之外的教廷法庭來進行案件的審理。

比較厲害的一點就是教皇有絕罰權,可以宣布某一個人為「絕罰」,使這個人喪失信徒身份並且政治合法性,甚至教皇可以對一個地區來施行「禁行聖事」,讓這個地區的統治者屈服於教皇。

對於絕罰權感興趣的,可以看看:【教宗格里高利七世的絕罰權是從怎麼來的?為什麼會有絕罰權?】。

教皇的政治權力四:發動軍事行動

教皇有發動「正義戰爭」的權力,這個權力的來源就是神學,並且主力就是十字軍。

1095年烏爾班二世在克萊芒會議之中,號召各勢力並發動了第一次十字軍東征,並且也是教皇第一次大規模動員全歐的軍事力量。

在此之後,教皇多次收復聖地、鎮壓異端等,並且用捍衛教會利益為理由,多次發動十字軍來實現自己的目的。

教皇政治權力五:直接控制地方教會和主教任命

在敘任權鬥爭之後,《沃爾姆斯宗教協定》出現之後,教皇雖然在形式上面和名義上面給世俗君主讓步了,但是主教的宗教敘任權被教皇牢牢掌握住了,主教的任職需要教皇來授予权戒和牧杖。

對於主教的敘任權的掌控,也讓教皇對於歐洲的各個地方教會進行了直接掌控,被教皇任命的主教也成為了教廷地方教會的政治代理人。

總結

教皇在中世紀歐洲的政治權利有多大?具體包括哪些?

教皇的政治權力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公元11世紀——公元13世紀這段教會鼎盛期,教皇的權力和影響力是最高那一層級的,但是在教會衰弱時期,教皇的政治權利也大大下降。